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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4民特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某1申请宣告陈某2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1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4民特32号申请人:陈某1,男,出生于1967年8月21日,汉族,住。申请人陈某1申请宣告陈某2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某1称,陈某1与陈某2系兄弟关系。陈某2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已二十年,现申请法院宣告陈某2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陈某2,男,出生于1969年3月31日,汉族,户籍地为。陈某3(2014年2月28日去世)与范某(1994年5月去世)系夫妻,双方育有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2007年12月18日死亡)四名子女。2009年2月3日,陈某3与李某再婚,二人未育有子女,也未收养其他子女。1996年3月28日,陈某2外出打工,至今未归。陈某2离家前,未婚无子女。申请人陈某1申请宣告陈某2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陈某2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一年,现公告期限已届满,陈某2仍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陈某1身份信息、陈某2户口簿、成都市锦江区成龙路街道办事处金像寺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和《证明》等证据材料和当事人陈述在案为证。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陈某2于1996年3月28日离家,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本院亦发出公告,寻找陈某2,迄今陈某2仍下落不明。申请人陈某1系陈某2哥哥,在陈某2无配偶子女且父母已去世的情况下,陈某1申请宣告陈某2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条文全文附后)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陈某2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谢 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灵犀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上的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