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23执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魏书铭、黄书渊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书铭,黄书渊,黄代平,吴婕,王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23执777号申请执行人:魏书铭,男,1967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光泽县。被执行人:黄书渊,男,1964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光泽县。被执行人:黄代平,男,1966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光泽县。被执行人:吴婕,女,1973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光泽县。被执行人王发凤,女,1974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光泽县。本院在执行魏书铭与被执行人黄书渊、黄代平、吴婕、王发凤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魏书铭要求被执行人黄书渊、黄代平支付股权认购款本金14775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吴婕对黄书渊,被执行人王发凤对黄代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经本院对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吴婕坐落于光泽县武林路75号闽源锦秀房产(产权证号201011**)已抵押于光泽县农业银行,其名下尚有闽H×××××宝马车辆一部(另案保全)。本院已依法对其房产进行查封,对被执行人黄书渊少量银行存款进行冻结。对余其他被执行人本院多次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等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魏书铭与吴婕尚有其它诉讼案件在审理中。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吴婕名下房产本院已查封,但因双方尚有诉讼案件在审理中,故暂不宜处置该房产,此外,本院在执行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小琴审判员 邱卫平审判员 李绍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魏邵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