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2民初1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与被告城固县睿骞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城固县睿骞商贸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2民初1354号原告:韩某,在陕西省汉中市。被告:城固县睿骞商贸公司。住址:陕西省城固县博望街道办事处友谊路中段中国邮政银行向西30米。法定代表人:赵某,住陕西省汉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城固县睿骞商贸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免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