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1民初1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张珍与曹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81民初1106号原告:张珍,女,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运东,曲阜圣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曹锟,男,197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原告张珍与被告曹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张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运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20日,原、被告双方就被告所欠原告工资进行结算,经核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20000元,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没有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欠款,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曹锟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原告张珍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拖欠原告工资2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属于放弃自己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证据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原告张珍在被告曹锟开办的洗浴中心打工,2015年11月2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20000元,由被告于同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未还,原告遂诉来本院。本院认为,被告曹锟欠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欠原告借款应予偿还,并应于起诉之日2017年3月24日依法支付利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曹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张珍工资2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24日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孔春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