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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16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秀金与苏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金,苏金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03民初16255号原告:陈秀金,女,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玲,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苏金山,曾用名苏毅宏,男,196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陈秀金与被告苏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秀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金山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秀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苏金山向陈秀金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自2014年12月11日起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苏金山于2014年11月10日向陈秀金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向陈秀金借款6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到期本息一次还清。如超期加百分之三。苏金山当日又向陈秀金传真借条一份,确认利息2.5%,如超期则每日按本金的3‰计息。后还款期限届满,陈秀金多次催讨还款未果,故诉至法院,提出如上诉讼请求。苏金山未作答辩。陈秀金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二份借条、银行转账凭证等作为证据。苏金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参加诉讼,亦未提供证据,本院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1月10日,苏金山向陈秀金出具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向陈秀金借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期限一个月,到期本息一次还清。如超期加百分之三”。同日,苏金山又向陈秀金传真一份借条,在原借条的基础上补充内容为:“利息两分半,如超期则每日按本金的3‰计息”。2014年11月11日,陈秀金向苏金山转账支付借款60000元。2014年12月11日,苏金山按月利率2.5%的标准支付一个月的利息1500元,本金及其余利息均未偿付。本院认为,依两份借条及银行转账等证据,可以认定双方成立借贷60000元并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5%的借贷关系。苏金山应依法履行还款付息之义务。现陈秀金依借条中月利率2.5%之约定,诉求苏金山偿还借款并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利息,依据充分,应予支持。但,苏金山所付之月利息应从讼争借款支付的2014年11月11日起计至次月11日止,故,陈秀金主张之利息应从2014年12月12日起开始计算。超出上述范围之诉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苏金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秀金借款60000元及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4年12月12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驳回陈秀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90元,由陈秀金负担50元、苏金山负担1940元。上述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阎 彤审 判 员  蔡跃堂人民陪审员  李爱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姚婷婷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