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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0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5

案件名称

周殿荣申请王满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殿荣,王满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44号申请人:周殿荣,男,194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兰县宏克力镇。
 被执行人:王满有,男,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本院在执行周殿荣与王满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0民初19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殿荣于2017年1月1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此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5月17日,被执行人王满有尚欠申请人周殿荣人民币5 2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喆
 审 判 员 王 莹
 审 判 员 陈玲玲
 二○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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