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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民申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晏永泽与肖月英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晏永泽,肖月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民申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晏永泽,男,196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娄底市娄星区。委托代理人:彭宏伟,湖南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肖月英,女,195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娄底市娄星区。委托代理人:夏妹,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祥军,湖南良图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晏永泽因与被申请人肖月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湘13民终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晏永泽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颜征求审 判 员  王丽君审 判 员  李连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秀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