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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03执异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盐城市金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军与盐城三本混凝土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城市金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军,盐城三本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03执异37号异议人:盐城市金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剧场路19号。法定代表人:陈广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花恒胜,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王军。被执行人:盐城三本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郭猛镇孙英村一组。法定代表人:戚银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国民,江苏盐海中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本院执行王军与盐城三本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盐城市金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时代公司)对本院查封其公司银行账户及其他财产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本院审查期间,异议人金时代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盐城市金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判长  朱凤春审判员  安 红审判员  杨梦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伟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