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1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XX与马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马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428号原告:XX,男,197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马煌,男,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原告XX诉被告马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XX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负担。审 判 长 王殿波审 判 员 刘喜乐人民陪审员 王婷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姬福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