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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1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XX与马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马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428号原告:XX,男,197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马煌,男,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原告XX诉被告马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XX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负担。审 判 长  王殿波审 判 员  刘喜乐人民陪审员  王婷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姬福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