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325民初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王某甲、王某乙与王某乙、王某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5民初753号原告:王某甲,性别:××,农民,住湖北省房县。被告:王某乙,性别:××,农民,住湖北省房县(系原告王某甲长子)。被告:王某丙,性别:××,农民,住湖北省房县(系原告王某甲次子)。被告:王某丁,性别:××,农民,住北京市大区(系原告王某甲三子)。被告:王某戊,性别:××,农民,住湖北省房县(系原告王某甲性别:××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赵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