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2执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樟树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贺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樟树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晋,陈园,陈鹏,陈素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2执保127号申请人樟树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药都南大道93号。法定代表人罗遂生。被申请人贺晋,男,汉族,1988年8月24日生,住樟树市。被申请人陈园,女,汉族,1986年10月1日生,住樟树市。被申请人陈鹏,男,汉族,1979年5月11日生,住樟树市。被申请人陈素绚,女,汉族,1978年6月30日生,住樟树市。申请人樟树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贺晋、陈园、陈鹏、陈素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求冻结被申请人贺晋、陈园、陈鹏、陈素绚的银行存款18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请求被申请人承担保全费用。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贺晋、陈园、陈鹏、陈素绚的银行存款18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志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肖秋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