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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5民初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严某与闫某1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闫某1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5民初420号原告:严某,甘肃省西和县人,住西和县。被告:闫某1,甘肃省西和县人,住西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某2(闫某1父亲),男,汉族,生于1942年11月16日,住西和县。原告严某诉被告闫某1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9日立案。原告严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某的撤诉系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及侵害他人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严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严某负担。审判员  马根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庞子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