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5民初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严某与闫某1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闫某1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5民初420号原告:严某,甘肃省西和县人,住西和县。被告:闫某1,甘肃省西和县人,住西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某2(闫某1父亲),男,汉族,生于1942年11月16日,住西和县。原告严某诉被告闫某1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9日立案。原告严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某的撤诉系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及侵害他人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严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严某负担。审判员 马根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庞子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