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4民初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赵秀义与邵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秀义,邵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4民初768号原告:赵秀义,男,汉族,1960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珲春市。被告:邵微,女,其他身份信息不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秀义与被告邵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秀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2元,减半收取36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在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思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