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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执14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叠山路支行、江西省丰一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叠山路支行,江西省丰一实业有限公司,崔明亮,易友珍,余皓,范春华,熊平珍,甘涛兵,周丽君,江西省丰地实业有限公司,丰城市洛市镇开发煤矿,丰城市洛市兴胜煤矿,江西泛亚实业有限公司(原江西昊海置业有限公司),高安市太阳罗家二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执14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叠山路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负责人:胡啸,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西省丰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付永忠。被执行人:崔明亮,男,汉族,1968年10月23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易友珍,女,汉族,1970年8月18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余皓,男,汉族,1967年4月10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范春华,男,汉族,1963年4月6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熊平珍,女,汉族,1962年4月13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甘涛兵,男,汉族,1980年4月16日生,住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周丽君,女,汉族,1983年9月15日生,住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江西省丰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余皓。被执行人:丰城市洛市镇开发煤矿,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执行事务合伙人:万良根。被执行人:丰城市洛市兴胜煤矿,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洛市镇。投资人:徐国青。被执行人:江西泛亚实业有限公司(原江西昊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法定代表人:付永忠。被执行人:高安市太阳罗家二井,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太阳镇。执行事务合伙人:钟福洋。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洪民二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叠山路支行偿还借款人民币9924963.5元和利息94452.39元(截至2015年7月14日),并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自2015年7月15日起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85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省丰一实业有限公司、崔明亮、易友珍、余皓、范春华、熊平珍、甘涛兵、周丽君、江西省丰地实业有限公司、丰城市洛市镇开发煤矿、丰城市洛市兴胜煤矿、江西泛亚实业有限公司、高安市太阳罗家二井银行存款人民币10181920.3元及利息。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姚 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禾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