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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民申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李红亚、韩秋毅与被申请人谭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红亚,韩秋毅,谭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申4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红亚。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韩秋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谭蓉。再审申请人李红亚、韩秋毅因与被申请人谭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9民终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红亚申请再审称,本案借款虽发生在李红亚和韩秋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韩秋毅出具借条仅是其个人签名,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谭蓉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款用于李红亚、韩秋毅家庭共同生活和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请求撤销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9民终559号民事判决,改判李红亚不承担偿还责任。韩秋毅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只采信了29万元的借款借据,未核实还款数额,韩秋毅只欠谭蓉18.2万元。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请求撤销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9民终559号民事判决,改判偿还欠款18.2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谭蓉以其持有的借款借据,主张由韩秋毅、李红亚还款,一、二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附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除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规定,认定双方所借款项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李红亚以借条出具人为韩秋毅,且谭蓉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和经营,认为其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于法无据,且其在韩秋毅于2015年12月14日与谭蓉签订房屋抵欠款协议中签字确认,能够证明其对韩秋毅所借款项认可的事实。故李红亚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韩秋毅于2017年5月6日申请再审称其欠谭蓉不是29万元,而是18.2万元,其所打借条未进行核算,但其无相关有效证据加以证明,故韩秋毅的再审申请亦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红亚、韩秋毅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钟伟平代理审判员  魏淑梅代理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秦春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