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执4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余姚市凯靖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余姚市凯靖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4779号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住所地:余姚市四明西路542、546-552、5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698220573J。代表人:陈坚斌,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余姚市凯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四明西路151号。组织机构代码:06663566-6。法定代表人:史国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被执行人余姚市凯靖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求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281执47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徐虹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