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执2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孙新淼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新淼,钟义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2608号申请执行人:孙新淼,女,1983年8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钟义贵,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孙新淼与钟义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丽 军审判员 钟 晓审判员 杨��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