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刑更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罗光才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光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刑更680号罪犯罗光才,男,汉族,生于1965年10月8日,重庆市梁平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合监狱服刑。本院于2013年3月8日作出(2013)渝二中法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光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责令被告人罗光才的非法所得予以退赔(未退赔)。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2日交付执行。该犯于2015年3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合监狱于2017年5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罗光才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光才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罗光才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罗光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因抢劫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原判刑罚以及未退赔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以及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光才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3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绍云代理审判员 赵自辉代理审判员 江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