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3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邱惠萍、黄铀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惠萍,黄铀焕,熊翠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03执26号申请执行人邱惠萍,女,195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黄铀焕,男,196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熊翠玉,女,196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惠萍与被执行人黄铀焕、熊翠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6)闽0803民初6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4日立案,2017年1月5日向日向被执行人黄铀焕、熊翠玉发出执行通知书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黄铀焕、熊翠玉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黄铀焕、熊翠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60000.00元。执行中,经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冻结被执行人熊翠玉的工资收入。2017年5月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黄铀焕采取司法拘留15日。经入户调查,被执行人黄铀焕、熊翠玉有坐落在龙岩市永定区房产无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7)闽0803执2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初 文审判员 张 树 火审判员 卢 运 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简秋桃(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