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8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虎某、刘某甲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虎某,刘某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8刑初51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虎某,无业。2016年8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事拘留,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无业。2016年8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事拘留,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武淑平,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尖检公诉刑诉[2017]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虎某、刘某甲涉嫌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窦春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虎某、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至8月间,被告人虎某在有缘婚恋网站上发布信息,以刘某甲的名义冒用女性身份,先后与被害人郑某、翟某、冯某、邹某、刘某乙以处对象为名,通过微信、魔音软件电话进行聊天,后以相约见面没有路费及孩子生病住院需要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郑某14000元、翟某5900元、冯某3530元、邹某1500元、刘某乙7200元,共计32130元。2016年4月至7月间,被告人刘某甲在同城婚恋网站上发布信息,谎称离异,带有小女孩,以处对象为名先后与被害人陶某、陈某、周某、黄某通过微信、电话进行聊天,后以相约见面没有路费及孩子生病住院需要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陶某2200元、陈某3600元、周某600元、黄某5000元,共计11400元。并提供被害人陈述、书证、物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提请对被告人虎某、刘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虎某、刘某甲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刘某甲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刘某甲系初犯偶犯;没有分得赃款;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虎某在有缘婚恋网站上发布信息,以刘某甲的名义冒用女性身份,先后与被害人郑某、翟某、冯某、邹某、刘某乙以处对象为名,通过微信、魔音软件电话进行聊天,后以相约见面没有路费及孩子生病住院需要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郑某14000元、翟某5900元、冯某3530元、邹某1500元、刘某乙7200元,共计32130元。2016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在同城婚恋网站上发布信息,谎称离异,带有小女孩,以处对象为名先后与被害人陶某、陈某、周某、黄某通过微信、电话进行聊天,后以相约见面没有路费及孩子生病住院需要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陶某2200元、陈某3600元、周某600元、黄某5000元,共计11400元。另查明,被告人虎某、刘某甲于2016年8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还查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被告人虎某、刘某甲作案使用的手机三部以及卡号为62×××67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一张,内有余额人民币1490.38元。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郑某、翟某、冯某、邹某、刘某乙的询问笔录、报案材料及其提供的银行汇款回单、业务凭证、微信红包截图、微信转账截图、微信聊天截图、银行卡照片,证实2016年4月至8月间,一自称为“刘某甲”的人通过“有缘婚恋”的微信公众号及“有缘网”,以“一切随缘”及“别回头”的网名通过微信加其为好友,以找对象为名骗取其信任,后又以约会见面需要路费及孩子生病住院需要费用为名骗取郑某人民币14000元、翟某人民币5900元、冯某人民币3530元、邹某人民币1500元、刘某乙人民币7200元的事实。2、被害人陶某、陈某、周某、黄某的询问笔录、报案材料及其提供的汇款凭证、微信截图、火车票截图、“刘某甲”照片,证实2016年4月至7月间,一自称是“刘某甲”的人通过“有缘网”结识被害人,后通过微信(微信号为“zzxxaiwm0088”,昵称为“(v^_^)v“)以找对象为名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又以约会见面需要路费及孩子生病住院需要费用为名骗取被害人陶某人民币2200元、陈某人民币3600元、周某人民币600元、邹某人民币1500元、黄某人民币5000元的事实。3、被告人虎某的讯问笔录,证实2016年4月至8月间,其自称为“刘某甲”,编造虚假的“刘某甲”信息,冒充女性身份在“有缘网”上以“别回头”、“一切随缘”的网名,以单身找对象为名,通过“魔音软件”变声在微信上聊天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又以约会见面需要路费、孩子生病住院需要费用为名骗取郑某、翟某、冯某、邹某、刘某乙钱财的事实。4、被告人刘某甲的讯问笔录,证实2016年4月至7月间,其通过“有缘网”结识被害人,后以“zzxxaiwm0088”的微信号编造虚假身份信息,通过微信、电话聊天并以处对象为名骗取被害人信任,以约会见面没有路费及孩子生病住院需要医药费为由,骗取被害人陶某、陈某、周某、邹某、黄某钱财的事实。5、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出具的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告人虎某辨认,指认出被告人刘某甲为提供银行卡及实施诈骗的人;经被告人刘某甲辨认,指认出被告人虎某是使用其银行卡并实施诈骗的人的事实。6、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南寨责任区刑警队出具的指认笔录,证实经证人房某指认,被告人虎某是与其在中卫市的同住人员以及被告人虎某是2016年4月27日、2016年4月30日与其一同取钱的人的事实。7、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南寨责任区刑警队出具的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办案民警依法搜查被告人虎某的住处及人身并扣押虎某的身份证一张、串号为866007006010639的黄色翻盖手机一部、串号为86044032904857的白色直板手机一部、卡号为62×××67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一张、红绳白珠有绿色吊饰的项链一条;刘某甲的白色平板手机一部。8、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南寨责任区刑警队出具的手机视频截图、取款视频截图,证实被害人通过微信红包转账给被告人虎某、刘某甲后,被告人虎某在ATM自助取款机上提取涉案赃款的事实。9、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南寨责任区刑警队出具的银行卡交易清单,证实卡号为62×××67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情况及余额为1490.38元的事实。10、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南寨责任区刑警队出具的归案证明,证实2016年8月25日,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南寨责任区刑警队民警在宁夏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分局的配合下将被告人虎某、刘某甲抓获的事实。11、户籍证明及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证实被告人虎某、刘某甲作案时均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经调查无违法犯罪记录的事实。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刘某甲辩护人的“系初犯偶犯;没有分得赃款;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证符合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虎某、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适用法律的意见符合事实,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虎某、刘某甲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现有证据证明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性质及其社会危害性以及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5日起至2018年2月2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刘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5日起至2017年5月2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依法没收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三部、银行卡一张以及卡内非法所得人民币1490.38元。四、责令被告人虎某退赔各被害人涉案赃款人民币共计32130元;责令被告人刘某甲退赔各被害人涉案赃款人民币共计11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晓宇人民陪审员 刘建青人民陪审员 赵冬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傅元江书 记 员 赵洁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