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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5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某某申请执行石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5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1965年2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石某某,女,1965年7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杨某某申请执行石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确民初字第008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石峡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借款6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800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石某某履行了17564元,剩余款项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于2017年0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1725执恢6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安喜审判员  唐建利审判员  李建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静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