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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1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马欣怡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支公司、正阳县第一小学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欣怡,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支公司,正阳县第一小学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1705号原告:马欣怡,女,汉族,2008年12月16日出生,住正阳县。法定代表人:陈爱勤,女,汉族,1970年9月13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支公司。住所地,正阳县真阳镇北大街正付路东侧。负责人:XX,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晓伟,男,该公司职工。被告:正阳县第一小学,住所地,正阳县真阳镇文化巷**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华,男,任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申建华,男,该单位员工。原告马欣怡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支支公司、正阳县第一小学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马欣怡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欣怡对被告的撤诉出于自愿,系对自己诉讼权益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欣怡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支公司、正阳县第一小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欣怡承担。审判员  蒋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