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2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何梅道诉吴胜忠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榕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梅道,吴胜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2民初385号原告:何梅道,女,苗族,1964年9月8日生,农民。被告:吴胜忠,男,侗族,1963年5月18日生,农民。原告何梅道诉被告吴胜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何梅道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梅道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