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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32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何梅道诉吴胜忠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榕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梅道,吴胜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2民初385号原告:何梅道,女,苗族,1964年9月8日生,农民。被告:吴胜忠,男,侗族,1963年5月18日生,农民。原告何梅道诉被告吴胜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何梅道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梅道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