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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5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高倩、曹利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5执221号高倩、曹利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725民初18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倩与被执行人曹利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曹利军已将执行款31788.25元履行清结,并交申请执行费200元。申请执行人高倩已将执行款31788.25元全额领取。至此,案件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通知如下: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5执221号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