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2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万博线缆有限公司、天津市华峰制衣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万博线缆有限公司,天津市华峰制衣厂,兰起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2970号申请人:天津市万博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科技园区。法定代表人:李文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强,天津鼎双铭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天津市华峰制衣厂,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东堤头村北。法定代表人:石同森,总经理。被申请人:兰起相,男,195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天津市万博线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华峰制衣厂、兰起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天津市万博线缆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天津市华峰制衣厂及兰起相名下银行存款6778333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苏晓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于 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