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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执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24

案件名称

徐某与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6执783号申请执行人:徐某,女,1983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代理人:徐玉喜(徐某父亲),男,1957年7月24日生,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高某,男,1987年6月15日生,汉族,无业,住连云港市海州区。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离婚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706民初19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涉案房屋系抵押物、尚欠银行贷款没有清偿,故而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有鉴于此,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7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待具备过户条件时再申请执行。本院认为:因本案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对于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徐某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 兵审判员 陈 兵审判员 苏士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潘俊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