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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4执4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许玲玲与裴昭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玲玲,裴昭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4执4982号申请执行人许玲玲,女,1983年9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309190041汉族,会计,住泗洪县。被执行人裴昭辉,男,1965年10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510260079汉族,居民,住泗洪县。依据(2016)苏1324民特154号民事裁定书,被执行人裴昭辉应付给申请执行人许玲玲300000元及利息,经申请执行人许玲玲申请,2016年12月2日,本院立案执行,2016年12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裴昭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2016年12月13日,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2017年1月4日冻结被执行人裴昭辉在泗洪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资及其所有的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泗洪县管理部公积金(暂未提取),现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许磊执行员  张超执行员  徐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婷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