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4民初1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陈新辉与周坚强、向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辉,周坚强,向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1671号原告:陈新辉,男,1976年2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婀娜,宁乡县正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坚强,男,1986年11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继军,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丽,女,1986年10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原告陈新辉诉被告周坚强、向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原告陈新辉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向丽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向丽的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新辉撤回对被告向丽的起诉。审 判 长 张帅审 判 员 王治人民陪审员 丁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陶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