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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4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常熟市第三交通管理中心所与方健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第三交通管理中心所,方健高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4983号原告:常熟市第三交通管理中心所,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新镇区*幢。法定代表人:项宇平。委托诉讼代理人:奚凤鸣,江苏奚凤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梦娇。被告:方健高,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原告常熟市第三交通管理中心所诉被告方健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鸣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7年5月16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向本院明确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常熟市第三交通管理中心所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鸣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夏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