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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民初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莫筹兼与梁俊明、戢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筹兼,梁俊明,戢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4民初780号原告:莫筹兼,女,197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健欢,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梓桓,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俊明,男,198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戢纷,女,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原告莫筹兼与被告梁俊明、戢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筹兼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健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梁俊明、戢纷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莫筹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200000元,并从2016年11月1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按每月2%支付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两被告为夫妻关系,其共同经营广州美航商旅服务有限公司,在2014年被告因公司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450000元,截止到2016年,被告累计还款250000元,尚欠200000元。2016年10月18日被告梁俊明向原告出具《借款凭证》,确认欠原告200000元,承诺于2016年10月至2018年9月30日分期还款,共24个月,每月30日还款8500元。然而,被告梁俊明在做出承诺后没有归还任何款项,鉴于被告多次失信,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故具状起诉,请依法判决。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证据一、借款凭据和还款承诺各一份;证据二、银行卡取款凭条两份、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一份;证据三、企业登记信息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任职证明各一份;证据四、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梁俊明、戢纷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亦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因莫筹兼所举书证和所作陈述无相反证据反驳,也无影响证明效力的因素,且莫筹兼保证真实,本院经核证后予以认定,并据此确认如下事实:莫筹兼的丈夫与梁俊明系朋友关系。梁俊明以经营广州美航商旅服务有限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于2014年6月向莫筹兼借款450000元。2014年6月27日,莫筹兼通过其名下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账号尾数为4415)转账支付392000元给梁俊明名下的账户(账号尾数为7718),其余借款58000元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梁俊明。借款后至2015年9月期间,梁俊明陆续向莫筹兼还款共计250000元。2015年9月11日,梁俊明向莫筹兼出具一份关于2014年6月借莫筹兼的40万还款承诺,内容为“本人于2014年6月借莫筹兼人民币40万元,承诺于2015年9月25日归还20万元,剩余20万元于2015��10月30日归还。”还款承诺的“承诺人”处有梁俊明的签名、捺印。2016年10月18日,梁俊明向莫筹兼出具一份借款凭据,内容显示梁俊明于2014年向莫筹兼借款450000元,其中392000元通过转账支付给梁俊明,58000元通过现金支付给梁俊明。截止至2016年梁俊明分期累计还款250000元,尚欠200000元,梁俊明承诺自2016年10月至2018年9月30日前分24个月还清欠款给莫筹兼,每月30日前支付8500元,直至还清款,如逾期还款,则每逾期一天按借款200000元的千分之三补偿损失。借款凭据的“借款人签字”处有梁俊明的签名、捺印。此后,莫筹兼多次催促梁俊明偿还借款无果,遂诉至本院成讼。另查明,梁俊明与戢纷是夫妻关系。再查明,广州美航商旅服务有限公司是个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戢纷任该公司执行董事,梁俊明任该公司监事。���讼中,经莫筹兼申请,本院依法查封梁俊明名下车位价值20万元的份额。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梁俊明尚欠莫筹兼借款200000元,有梁俊明签名、捺印的借款凭据及还款承诺和中国农业银行取款凭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梁俊明未在约定期限返还借款给莫筹兼,其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约责任。”对莫筹兼要求梁俊明偿还借款2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梁俊明未依约还款,理应支付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双方约定逾期还款按借款金额200000元每日计付千分之三补偿金,现莫筹兼要求梁俊明从2016年11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付利息符合双方的约定,且没有超过法律法规的规定,故对莫筹兼要求梁俊明支付利息(以20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1月1日起计付利息至付清款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戢纷是否应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梁俊明与戢纷于2008年3月31日登记结婚,本案债务产生于梁俊明与戢纷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因没有证据证明莫筹兼与梁俊明对该债务明确约定为梁俊明的个人债务,也没有证据证明两被告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本案借款用于梁俊明和戢纷共同经营广州美航商旅服务有限公司的资金周转,因此梁俊明欠莫筹兼的债务应推定为梁俊明与戢纷的夫妻共同债务,对莫筹兼要��梁俊明、戢纷归还本案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梁俊明、戢纷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当庭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梁俊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莫筹兼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6年11月1日起计至还清款日止);二、被告戢纷对被告梁俊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梁俊明、戢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提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邓碧君审判员  冯建刚审判员  田凯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雅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