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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02执2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许力明与赵宇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力明,赵宇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102执2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力明。被执行人赵宇南。申请执行人许力明与被执行人赵宇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辽1102民初729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了被执行人赵宇南银行账户存款52300.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辽1102民初72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关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