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2执2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许力明与赵宇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力明,赵宇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102执2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力明。被执行人赵宇南。申请执行人许力明与被执行人赵宇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辽1102民初729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了被执行人赵宇南银行账户存款52300.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辽1102民初72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关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