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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2民初1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张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2民初1988号原告:郝某某,女,200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法定代理人:郝某(原告父亲),男,197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告:张某某,男,195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原告郝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在原告起诉后外出打工找不到,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高捍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贺春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