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2民初1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张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2民初1988号原告:郝某某,女,200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法定代理人:郝某(原告父亲),男,197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告:张某某,男,195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原告郝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在原告起诉后外出打工找不到,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高捍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贺春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