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2民初5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常林与王长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常林,王长青,王风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2民初5791号原告王常林,男,196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委托代理人葛晓军,内蒙古双合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长青,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第三人王风兰,女,72岁,蒙古族。委托代理人褚利国,男,1979年7月6日出生,回。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常林与被告王长青、第三人王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常林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常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0.00元,减半收取2975.00元,保全费1520.00元由原告王常林负担。审 判 长 李光璞审 判 员 付国权人民陪审员 高振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乌日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