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2执182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山东杨嘉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贵阳德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赵兴强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杨嘉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贵阳德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赵兴强,桂加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32执182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山东杨嘉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法定代表人:杨合连,董事长。被执行人:贵阳德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法定代表人:赵兴强,经理。被执行人:赵兴强,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余庆县。被执行人:桂加得,男,198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832民初201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赵兴强名下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被执行人桂加得名下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三、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海啸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