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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4民初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宝鸡市金台区莱丽化工经营部与宝鸡市新荣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金台区莱丽化工经营部,宝鸡市新荣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4民初968号原告:宝鸡市金台区莱丽化工经营部,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群众路82号法定代表人:李留圈,任总经理。被告:宝鸡市新荣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科技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岳二龙,任执行董事。原告宝鸡市金台区莱丽化工经营部与被告宝鸡市新荣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宝鸡市金台区莱丽化工经营部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宝鸡市新荣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宝鸡市金台区莱丽化工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98元,减半收取1549元,由原告宝鸡市金台区莱丽化工经营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惠磊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郝彦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