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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9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武定县耕耘农机专业合作社申请执行武定县培林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定县耕耘农机专业合作社,武定县培林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9执11号申请执行人武定县耕耘农机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武定县狮山镇羊旧村委会山边村**号。法定代表人沈某某,系合作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武定县培林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定县插甸镇安德村委会旁。法定代表人段某某,公司董事长。本院执行的武定县耕耘农机专业合作社申请执行武定县培林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2329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支付所欠申请人人民币35800元,案件受理费358元。本院依法于2017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31810元,剩余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329执11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东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施春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