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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执31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吴领枚、叶珠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领枚,叶珠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31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领枚,女,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叶珠娇,女,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在执行吴领枚与叶珠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扣划叶珠娇银行账户4406.89元。经过对银行账户、车辆、房产等财产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吴领枚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吴领枚的债权为30000元及利息,已受偿3715.8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尹胜虎审 判 员  江向洋代理审判员  谢源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罗 成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