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3民初1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某某某公司与曹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某公司,曹某某,张某某,柳某某,曹某甲,贾某某,张某,王某某,王甲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2017)陕0823民初1730号原告:某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被告:曹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柳某某。被告:曹某甲。被告:贾某某。被告:张某。被告:王某某。被告:王甲。本院在审理某某某公司与曹某某、张某某、柳某某、曹某甲、贾某某、张某、王某某、王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某公司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某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某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某某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晓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