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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5民初1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洁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翔、潘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洁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翔,潘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5民初1149号原告:成都洁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龙腾西路2号。法定代表人:洪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巧,四川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周翔,男,汉族,1976年5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被告:潘娜,女,汉族,1982年1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审理原告成都洁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翔、潘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10日立案。原告成都华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洁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洁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洁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宗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尹 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