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2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风支行与XX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风支行,XX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2285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风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南、东风东路东1幢1-3层23号。负责人高东晖,行长。委托代理人樊晓强,河南大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静,河南大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XX。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风支行与被告XX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风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438819.41元(截至2016年6月6日),其中本金355307.39元,利息11879.1元,滞纳金35921.05元,分期付款手续费35711.87元,利息、滞纳���等其他费用按《客户协议》的规定结算至清偿之日止;判令被告支付因本案产生的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所有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分别于2014年9月16日、2014年11月3日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了浦发银行信用卡,卡号为62×××85、49×××12,被告开卡消费后,对信用卡用款一直不予清偿,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不归还,原告起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信用卡申请表上显示的网点代码所属银行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风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风支行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非本案适格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风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晓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英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