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裴保金与李斌、许红广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保金,李斌,许红广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645号原告:裴保金,男,汉族,1990年12月3日出生,住鹤壁市淇县。被告:李斌,男,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许红广(许二斌),男,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原告裴保金诉被告李斌、许红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裴保金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裴保金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保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裴保金负担。审 判 长 李志兴审 判 员 王向东人民陪审员 侯秀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屈 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