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3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淑容与王树东、谭琼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容,王树东,谭琼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23执25号申请执行人:王淑容,女,生于1948年3月7日,住四川省犍为县。被执行人:王树东,男,生于1971年12月15日,住四川省犍为县。被执行人:谭琼珍,女,生于1971年2月23日,住四川省犍为县。申请人王淑容依据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123民初4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王树东、谭琼珍应当支付申请人王淑容借款本金62000元及利息,诉讼案件受理费775元。本案执行费842元由被执行人王树东、谭琼珍承担。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法院扣划被执行人谭琼珍银行存款2762元,经查被执行人王树东、谭琼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123民初4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涛审判员 罗迎冬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聂志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