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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01民初1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王永强与吴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强,吴瑶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01民初1062号原告:王永强,男,1978年10月出生,汉族,现住乌兰浩特市。被告:吴瑶,女,36岁,汉族,现住乌兰浩特市。原告王永强与被告吴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永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赔偿42932.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长春定制家俱,由被告洪都物流公司(公司未注册)托运。2016年6月23日被告将家俱运至乌兰浩特市,因家俱造成损坏和雨淋,不能使用,被告至今未赔偿原告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王永强起诉时应提供被告吴瑶明确的住址信息及联系方式。根据原告提供的住址信息、联系方式等,均无法联系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永强的起诉。诉讼费437.00元,退还原告王永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唐 斌审判员 苏秀芝审判员 其木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晶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