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11民初1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中海宏洋物业诉于东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于东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11民初1153号原告: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宜山路**号创业服务大厦*******室。负责人:范双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刚,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于东明,男,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原告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与被告于东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于东明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于萍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瑞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