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3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齐齐哈尔元亨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生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齐哈尔元亨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赵生义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3民初55号原告:齐齐哈尔元亨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卜奎大街同兴综合商场***层。法定代表人:于跃明。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黑龙江李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生义,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原告齐齐哈尔元亨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生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齐齐哈尔元亨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齐哈尔元亨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73元,减半收取计386.5元,由原告齐齐哈尔元亨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彦红人民陪审员 周 晶人民陪审员 王兰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