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终1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亢金风与义柏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亢金风,义柏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民终11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亢金风,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琼,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亚丽,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义柏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摩西,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平,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亢金风因与被上诉人义柏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柏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民初13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供新证据。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义柏公司与亢金风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亢金风上诉未对原审判决第一项关于2016年5月5日至2016年5月11日及2016年6月17日工资差额提出异议,本院对原审判决第一项予以维持。对于双方无异议的原审其他认定和裁判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双方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义柏公司解除与亢金风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违法。经原审查明,亢金风自认其于2016年5月5日未在医院挂号,便直接找医师钟某检查病情,医师钟某建议其休息几天以待观察,之后未开药,也未在病历中记载病情,便直接为其出具2016年5月5日至11日的全休疾病诊断证明。义柏公司主张亢金风提供虚假病假信息,并提交了义柏公司的规章制度、《情况说明》、出勤表、《解雇通知书(致工会)》予以证明。其中,《情况说明》由医师钟某于2016年6月17日盖章并签名出具,证明亢金风因家中有事,需要医院休假证明休假,其出于疏忽,在无亢金风就诊记录的情况下,开具了休假证明,该休假证明无效,另外编号为0433286的证明书已于2016年6月17日收回。出勤表显示亢金风2016年5月5日至11日休病假5天。本院认为,亢金风在未正常就诊的情况下,由医师钟某开具了疾病诊断证明,并依据该疾病诊断证明休病假5天。但该疾病诊断证明后被证明无效。亢金风虽对《情况说明》不予确认,但该情况说明由医生钟某盖章确认,且与亢金风的陈述及其与医生钟某的谈话及录音能相互印证,故原审法院对该《情况说明》予以采信并无不当。故亢金风在未正常就诊的情况下,提交了无效的疾病诊断证明,其休病假不具备事实基础,其于2016年5月5日至11日期间5天未正常出勤,客观上构成了旷工,义柏公司对其作出辞退处理,有事实依据。义柏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所依据的规章制度系经民主程序制定,亦已公示,可以作为义柏公司的用工管理依据,且义柏公司所作出的解雇决定已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同意该处理决定,故义柏公司解除与亢金风的的劳动合同符合程序要求。综上,义柏公司解除与亢金风的的劳动关系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无须向亢金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原审对此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亢金风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上诉人亢金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亢金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罗 映 清审 判 员 李 静代理审判员 徐 玉 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紫娟(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