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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行终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李世龙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世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2行终3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世龙等44人。上诉人李世龙等人因不服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湘1229行初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李世龙等人上诉称,按照中政委[2013]27号《关于切实防止冤假案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对确有冤错可能的控告和申诉,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复查,请求依法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李世龙等44名“违计”民办教师于2001年在县政府执行“民转公”时被清退;于2006年三级信访终结。2017年2月15日李世龙等44人就该事实和理由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家红审判员  聂从容审判员  蒲少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欧雅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