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21执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级支行、翟清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级支行,翟清来,马秀芝,韩秀芹,翟继英,翟世祥,秦正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50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级支行。住所地:阳谷县七级镇政府驻地。负责人:张厚涛,行长。被执行人:翟清来,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阳谷县七级镇大翟村居民,住。被执行人:马秀芝,女,1964年7月4日出生,汉族,阳谷县七级镇大翟村居民,住。被执行人:韩秀芹,女,195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阳谷县七级镇大翟村居民,住。被执行人:翟继英,男,195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阳谷县七级镇大翟村居民,住。被执行人:翟世祥,男,195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阳谷县七级镇大翟村居民,住。被执行人:秦正红,女,195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阳谷县七级镇大翟村居民,住。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级支行与翟清来、马秀芝、韩秀芹、翟继英、翟世祥、秦正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521民初44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级支行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银行、工商、车管、房管等部门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鲁1521民初44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5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及申请执行费850元。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山审 判 员  王爱华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淑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