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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周新广与王俊杰、杜立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新广,王俊杰,杜立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1民初162号原告周新广,男,196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王俊杰,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杜立鑫,男,198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原告周新广与被告杜立鑫、王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新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立鑫、王俊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新广诉称,2016年3月4日,二被告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我借款8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借口一直拖欠不还。现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我借款8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暂定),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被告杜立鑫、王俊杰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杜立鑫、王俊杰向原告周新广借款80000元,并于2016年3月4日出具借据一份,载明:“现因急需资金周转,向周新广借款,共借到款人民币(大写)捌万元整(¥80000.00)。借款期限为30天,2016年3月4日至2016年4月3日止。如果借款人不能按规定期限足额还款,违约金按逾期金额的日10‰支付。借款人:王俊杰、杜立鑫身份证号:41282419771010773x借款日期:2016年3月4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一直推拖不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据、银行明细信息等证据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杜立鑫、王俊杰向原告周新广借款并出具借据,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二被告应按约定及时偿还借款,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80000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违约金,已经超过年利率24%,应按年利率24%予以计算,其利息应从借据签订之日起,即2016年3月4日按年利率24%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立鑫、王俊杰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借款8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16年3月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款完毕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杜立鑫、王俊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清友审判员  于 驰审判员  田付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