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06执2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2875李耀宗与陶士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耀宗,陶士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2875号申请执行人李耀宗,男,1968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陶士花,女,1966年5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申请执行人李耀宗与被执行人陶士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耀宗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苏0706执2875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兴超审 判 员  乔爱民代理审判员  展 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史竹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