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执2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2875李耀宗与陶士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耀宗,陶士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2875号申请执行人李耀宗,男,1968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陶士花,女,1966年5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申请执行人李耀宗与被执行人陶士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耀宗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苏0706执2875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兴超审 判 员 乔爱民代理审判员 展 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史竹民 来源:百度搜索“”